金融监管总局修订 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

金融监管总局修订 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

adminshell 2024-11-28 未分类 14 次浏览 0个评论

 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

  11月27日,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《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》。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完善评价内容、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、改进评价机制三个方面。《办法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,此次《办法》进一步完善了评价内容,聚焦工作重点,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,优化信贷结构,落实尽职免责、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,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。

  从评价指标设置来看,《办法》明确,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监管评价(以下简称“小微金融监管评价”)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、成本及风险情况、服务结构优化情况、激励约束机制情况、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、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。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。每项评价要素得分由评价指标打分和监管人员专业判断综合得出。

  此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仅包含五部分评价要素:信贷投放情况、体制机制建设情况、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、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、监督检查情况。金融监管总局指出,本次修订注重服务实效评价,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,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,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。

  按照各指标加总得分,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将被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:评价得分在90分(含)以上者为一级;得分在[75,90)区间者为二级;得分在[60,75)区间者为三级;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未来将在多方面运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。例如,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、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,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;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,并加强监管督导;评价结果为四级,或合规经营、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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